FCA 的全稱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貨交承運人(……指定地)是指賣方在指定地將經出口 清關 的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即完成了交貨“承運人”是指在運輸合同中承擔履行鐵路、公路、海洋、航空、內河運輸或多式運輸,或承擔取得上述運輸履行的人。
FCA 是在以 FOB 原則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特別是集裝箱運輸和多式運輸的一種貿易術語。在采用此術語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交貨點和風險轉移;
2、買方安排運輸;
3、貨物集合化的費用負擔。
下面談談買賣雙方的義務:
1.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 海關 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 海關 手續。
(2)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置于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控制下,并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負費用向買方提供交貨的通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在需要辦理 海關 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簽訂從指定地點承運貨物的合同,支付有關的運費,并將承運人名稱及有關情況及時通知賣方。
(3) 自費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承擔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后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根據買賣合同的規定受領貨物并支付貨款。(來源:世貿人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