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批、許可證等有關政府批文中規定了檢驗檢疫地點的,在規定的地點報檢;
(2)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及在卸貨時已發生殘損、重數量短缺的商品,必須在卸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3)需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器產品以及在口岸開件后難以恢復包裝的貨物,應在收貨人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檢驗;
(4)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應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疫。入境后需辦理轉關手續的檢疫物,應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報,除活動物和來自動植物疫情流行國家或地區的檢疫物須由進境口岸檢疫外,其他均應及時到指運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實施檢疫。
(5)其他入境貨物,應在入境前或入境時向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來源:無憂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