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檢法》規定,凡列入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經收貨人、發貨人申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審查批準,可以免予檢驗。凡申請免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須符合《進出口商品免驗辦法》(1994年8月1日)規定的要求。免驗是對某些優質產品的一種鼓勵措施,國家授權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符合規定的優質商品經過審查批準后,免予檢驗。
(1) 申請人申請免驗,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申請免驗的進出口商品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進口商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認可或者有認證協議的有關機構實施考核,并獲得其頒發的質量體系評審合格證書;出口商品的生產企業質量體系應經中國國家進出口企業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CNAB)認可的質量體系評審機構評審,獲得其頒發的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評審合格證書。
②申請免驗的進出口商品質量應當長期穩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率連續三年達到百分之百。
③進口商品的中國用戶或者出口商品的外國用戶對申請免驗的進出口商品沒有質量異議。
(2) 凡涉及安全、衛生和下列有特殊要求的進出口商品不能申請免驗。
①糧油食品、玩具、化妝品、電器等。
②列入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管理的商品。
③品質易發生變化的商品或者散裝貨物。
④合同要求按照商品檢驗證書所列成份、含量計價結匯的商品。
⑤用于進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