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嘉一鞋廠狀告環保局終敗訴
2016年8月24日,永嘉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在例行檢查中發現,溫州后時代鞋業有限公司正在進行生產加工,生產時有廢水、廢氣產生,噴漆除塵廢水未經處理直接用管道接入雨水管道窨井(排放口)中進行排放。執法人員現場提取水樣后,經縣環境監測站檢測發現,化學需氧量、氨氮化物嚴重超標。
2016年8月24日,永嘉縣環保局對溫州后時代鞋業有限公司違規設置排污口的行為予以立案??h環保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該公司做出罰款3.2萬元的處罰。
對此項處罰,溫州后時代鞋業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溫州市環保局提起行政復議,認為永嘉縣環保局處罰行為認定主要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
溫州市環保局受理后, 于2017年3月8日做出復議決定,維持永嘉縣環保局的復議決定。
申請人仍不服,于同年3月27日向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永嘉縣環保局和溫州市環保局。鹿城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告訴請撤銷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依據不足,依法應予以駁回。
同年10月10日,原告再次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撤銷鹿城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和永嘉縣環保局的處罰決定以及溫州市環保局的復議決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溫州后時代鞋業有限公司經過行政復議和起訴、上訴后,最終還是以敗訴告終,法定代表人李波被處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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